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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时期的营口海关缉私(上) 2021年08月30日

王敬文 郭宝藩

海上走私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以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偷逃应缴纳税款的方式,达到牟取暴利或其它目的。旧中国的走私活动不仅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复杂的军事、外交和社会问题。它扰乱了中国的经济秩序,更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

(一)

营口是东北地区最早的通商口岸,不同时期走私活动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清朝末年和民国期间,走私者通过营口口岸海运渠道,走私枪支、子弹、鸦片、大米、棉布、纸张、烟草、铜币等。据《营口海关志》记载,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枪支、子弹、鸦片走私相当严重,在山海(新)关查获的案件中,走私枪支、子弹案件占有绝对比例,而同期查获的其它案件较少。

这一时期的走私方式主要有:一、将走私物品藏于船上隐蔽部位,当船舶进港前后,趁机将物品卸下;二、将私货藏于已载入舱口单的货物之中,蒙混进营;三、少报货物数量或货物价值,企图偷漏税款。走私物品除进口鸦片、武器外,主要有布疋、卷烟、西药、白糖等;出口有中药、皮张、铜币、粮谷、豆类等。

1890年9月19日,英籍轮船“工桑轮”在机舱里夹藏走私步枪20支,被山海关钤子手(相当于今天的海关查验人员)马丁逊搜查发现,予以没收。

1901年10月,日籍轮船“二平安丸”抵营口港,向山海关申报,箱装茶叶11件,重275斤。海关钤子手查验货物发现,外包装似茶叶箱,但箱里并无茶叶,在伪装稻草中,藏匿毛瑟枪子弹2925发,均予没收。经查,系山东烟台颐丰豫在营口代理义兴栈过客张某走私子弹。山海关遂将义兴栈查封,令其交出张某到案追办。

1906年7月27日,据密告人报告:有人在山东胶州将武器藏于装酒箱里,由轮船运至塘沽又藏在身上,乘挪威货轮运抵本埠,住在某客栈内。山海关总巡对该客栈希腊人住房进行搜查,查获德国产毛瑟手枪10支,手枪子弹2000发,均予没收,并将该希腊人逐出营口。

1928年4月24日,日籍货物“荣美丸”申报装载润滑油30件。山海关稽查人员在营口港邮船组仓库查验这批货物时,发现走私进口全自动勃朗宁手枪200支,手枪子弹2万发,子弹盒200只,案值关平银8687.47两(关平银100两,等于营口地方通用元宝银108.5两);润滑油仅有180加仑,货值关平银2606.24两。

同年5月18日,松山商店在进口货物中,藏匿半自动毛瑟手枪200支,手枪子弹2万发,弹夹2000个,被山海关稽查员查获予以没收并予罚款。

1928年6月4日,来自日本神户货轮“德顺和”申报,装载复写纸12包。山海关稽查员在南满铁路仓库查验,发现半自动手枪100支,枪弹1万发,全自动手枪34支,枪弹3400发,总价值关平银5806.66两;复写纸仅37担,价值关平银1161.33两。

1928年6月4日,日籍货轮“日福丸”申报,进口香皂25包。山海关稽查人员在南满铁路第三仓库查验,发现半自动毛瑟手枪192支、全自动勃朗宁手枪262支,手枪子弹45400发,案值关平银19673.33两;香皂仅有400打,货值关平银5902两。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鸦片作为“洋药”合法进口。1910年,清政府禁止鸦片生产、贩运之后,鸦片等毒品走私相当严重。据山海关统计资料记载,1913—1930年,山海关查缉没收的鸦片达5000多两,吗啡等毒品100多两。

1912年10月8日,来自山东烟台的中国籍“龙裕轮”水手在船铺藏匿鸦片走私进口,被山海关钤子手先后两次查获鸦片145包、445两,均予没收烧毁。

1913年5月29日,天津商人王某乘货轮来营口,在进口货物中夹藏走私鸦片2斤11两,被山海关钤子手查获,鸦片被没收并处罚关平银53.56两。

1928年11月16日,中国轮船“和顺轮”在进口货物中夹藏鸦片182两,被海关查获。

1929年10月,山海关稽查员在华籍货轮“和顺号”装载的进口货物中,查获鸦片灯具等426件,案值关平银49.8两,予以没收销毁。

(二)

从上面海关查获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从事武器走私活动的运输工具大都是日本轮船。这些案例从一个方面,证明了一个不容否认的历史事实:日本人支持、纵容并且参与走私活动,尤其是武器走私。日本侵略者为了实现全面侵华,进而将全中国变成日本殖民地的阴险野心和目的,侵华日军、日本驻华外交、特务机构利用满铁附属地等便利条件,以走私作为对华经济、军事侵略的先导,极力策动日本浪人、朝鲜族中的败类走狗(中国人将其称为二鬼子)和汉奸,大肆对中国东北地区进行猖狂的走私活动。

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以后,日伪政权用武力强行接管了营口海关,改称营口税关。面对自己一手造成的糟糕局面,日伪当局不得不花费很大力气,来打击业已形成的较大规模的走私活动。日伪当局设立“国境警察队”,会同伪营口税关进行查缉走私。1941年5月,伪营口税关和本地伪警务科、省警务厅、海上警察队等部门召开会议,研讨查缉走私问题,达成六项缉私决定,包括:对“关税犯嫌疑案件”,均移交税关处理;涉及“统制法”的案件,移送伪检察厅处理;在辖区沿海,伪营口税关和警察队增设监视所,重要地段委派日本人驻守以加强监视等。

伪营口税关为查缉走私,对山海关方向开来的旅客列车抵达河北营口车站时,由民船事务所派出关员,在火车站对旅客进行监视和检查。在近海,对往来的帆船和渔船进行监视和管理,并随时派出关员搭乘伪海岸警察队的缉私船在海上巡航缉私。查缉范围不仅限于营口关区的沿海,可视需要,到“关东州”境内的复州湾和山海关附近海面。

1933年,伪营口税关查获走私案件308宗,没收物品变价伪国币17118元。由于资料档案的缺失,目前尚不清楚日伪统治时期营口海关查获案件的具体情况。1935年后,走私活动稍有减少,以邮递物品走私为多。其后,海上帆船走私亦相当严重。为此,日伪当局制定《民船取缔规程》,设置海边警察队严行查缉,走私活动开始逐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