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24年1月10日,老边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魏某不起诉,并于2024年3月22日,向市市场监管局递交《检察意见书》(营边检行意〔2024〕1号),发出查处魏某经营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资的食品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魏某于2021年10月,以2400元购进“持久战神”24瓶。2022年10月,其女儿李某看店时以1400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7瓶。2023年6月21日,经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食品药品快速检测中心检测“持久战神”检出西地那非成分。销售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4800元,违法所得1400元。
魏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6日向魏某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营市监综生罚告〔2024〕3号)。鉴于当事人认罪认罚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市市场监管局对魏某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对魏某的处理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2.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6400元,上缴国库。
市市场监管局对反向行刑衔接的案件十分重视,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在行政处罚裁量方面体现出执法的温度与力度,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展开多次论证,查找大量相关参考案例,最后经过案件集体讨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魏某的这种违法行为,充分证明了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润,向他人出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商家失信经营导致严重后果,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欣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