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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 2026年04月27日

(上接1版)优化调整算法规则,充分听取工会、新就业群体代表等意见,合理确定分配规则、计价规则、时长预估等。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理和应用结果,严格执行算法备案制度。注重应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创新技术优化算法。依法开展算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完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运行监测,完善从业信息发布制度,引导新就业群体形成合理收入和待遇预期。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严防损害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依法加强新就业群体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加强金融监管,进一步规范涉新就业群体经营性贷款管理。坚决打击涉新就业群体欺诈、骗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大关爱力度

(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行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实际逐步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健全符合新就业群体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稳步推进新就业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政策,畅通职业发展渠道。做好新就业群体中残疾人服务工作。按规定对生活困难的新就业群体给予相应社会救助,为工作中意外伤亡的个人及其家属提供帮扶。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作用,缓解新就业群体职业焦虑。探索通过向社会组织或其他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新就业群体提供相关服务。

(九)营造和谐友好从业环境。推进社区、商圈、楼宇、园区、交通枢纽、公路服务区、网络直播间等友好场景建设。加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工会驿站、青年之家、妇女之家、司机之家等统筹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完善服务网络。结合实际协调帮助解决新就业群体住宿、餐食、停车、道路通行等问题。加强相关企业网点站点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联系,发挥站长、队长等骨干作用,促进新就业群体与村(居)民、物业服务人员、保安员、商家货主等加强交流沟通。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牵头的多方协商机制,加强对新就业群体的关爱服务和尊重支持,着力提高新就业群体融入感归属感。

(十)及时回应关切。发挥党组织、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群团组织、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多方作用,收集反映新就业群体集中诉求,推动及时解决合理诉求。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推动跨部门、跨地域、政企协同办理,着力解决高频诉求和共性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完善矛盾化解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及时有效维护新就业群体劳动保障权益。健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一站式调解,完善新就业群体劳动争议裁判规则。

五、促进社会融入

(十一)展示良好形象。突出涵养职业操守、培育职业精神,引导新就业群体爱岗敬业、奉献社会。倡导新就业群体自觉遵守社会交往、公共场所中的行为规范,展现文明素养。着力增强新就业群体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健康理性心态,引导新就业群体自尊自信、积极向上。教育引导新就业群体在网络空间尊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秩序。

(十二)引导参与社会治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发挥新就业群体特点优势,调动新就业群体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引导新就业群体参与基层治理和志愿服务。支持新就业群体依法参与行业治理,有序反映合理诉求,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不断完善运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构建党委领导、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指导推动、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具体推动、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属地管理的工作格局。落实人员力量、阵地资源、经费等方面保障。加强前瞻性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快推进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