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老年助餐服务,保障老年人就餐、送餐需求与饮食安全,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社区为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助餐配餐、集中就餐、送餐上门等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助餐服务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坚持公益优先、便民利民、安全规范、营养健康。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助餐服务,将助餐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用气、税费等优惠政策,给予建设、运营与就餐补贴。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兴办助餐场所;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物业、餐饮企业参与助餐;支持慈善捐赠与志愿服务。
第五条 构建中心食堂+社区食堂+助餐点三级老年助餐服务网络,优化布局与服务半径。
新建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配建老年助餐场所。推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无偿或者低偿提供房产用于老年助餐服务。
运营单位坚持公益属性,对老年人用餐让利优惠,减轻用餐负担。
第六条 助餐服务可采取堂食、自取、送餐上门等方式,提供低盐低糖低脂、营养适配餐食,为失能、高龄、独居、空巢、留守、重残、计生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优先保障与专属服务。
第七条 助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与适老化要求,不得使用预制菜,公开价目、补贴、捐赠及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民政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卫健、综合执法、消防救援、乡镇(街道)、村(社区)按职责协同推进。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