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28日
本报记者 曹巍 文/摄
开车10分钟,停车半小时,这是近一段时间一些营口市民出门办事常常遇到的“尴尬事”。到了目的地兜转找车位,看到的却是公共停车位上放着锥桶、凳子、禁停牌、水泥墩、地桩、地锁……过往车辆只能望“位”兴叹!“有车位却不能停,只能驾车转圈寻找。”这些把公共资源变成自家“自留地”的行为,无疑人为加剧了停车难、行车难,也引起市民的强烈不满。公共停车位的规范使用,是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有限的停车资源因个别人私自霸占被浪费,这些停车乱象该怎样破解?
各种“占位神器” 霸占公共停车位
各大农贸市场周边是我市停车难的“痛点”,可谓“一位难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静态管理大队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在走访中发现,反光锥桶、水泥墩、椅子、摩托车、三轮车等各种各样的“占位神器”,堂而皇之地霸占着本就紧张的公共停车位,有的公共停车位还被人私自安装了地桩、地锁。
“奥林市场、通惠门市场周边一些商家的业主就经常用摩托车占位,公共停车位变成了他们的‘私人专属’。还有人直接用一些杂物占了公共车位,我们停不进去。”奥林小区居民薛伟涛表示,“向相关部门反映过一次。业主看执法人员来了,就赶紧把摩托车挪走,或者把占车位的杂物清理走,霸占车位的人回头随便找个破凳子、废箱子,又占上了。”虽然这种私占公共停车位的现象让市民气愤不已,但有些商家也觉得挺“委屈”,“有车停在商铺前会阻挡行人路线,影响生意”“我们店的消费者也要停车”……
交警支队机动车静态管理大队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私占公共停车位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警首先会警告并纠正违法行为,如拒不改正,交警将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联合依法处理,并清除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障碍物。但违法行为取证难、成本低,在执法过程中,有些商家不承认自己占用公共停车位,难以取证进行处罚,还有不少人和执法部门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看到执法人员来,就把障碍物搬离,等执法人员离开,又把障碍物放回原处,对该类行为的打击难度比较大,很容易反弹。
如何杜绝私占公共车位 做到还“位”于民 成为市民讨论的焦点
在市民辛义看来,城管、交警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巡查及惩处力度,对用杂物私占公共停车位、安装地锁等现象持“零容忍”态度,对屡犯者加倍处罚,对私占公共停车位拒不改正者严厉处罚,并不定期对整治效果“回头看”。同时,要完善巡查执法机制,对市场、商圈等重点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开展常态化管理。市民李峰建议,“还可以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全民监督、曝光惩治,严查私占公共停车位行为。可以开通公共服务平台,市民停车时遇到私占公共停车位的情况,可以拍照或视频上传举报。通过全民举证的方式,为执法部门提供证据,对其实施处罚。”
地桩、地锁 全部拆除 一律没收 营口交警联合综合执法出手了
“找车位有点难!”市民张娜经常开车到市区各大农贸市场买菜,停车让她犯了愁,好不容易找到一个车位,发现居然被别人用板凳给占了,只能“望“位”兴叹。“私占车位行为严重浪费了公共资源,如果能解决就好了,我们停车也没那么难。” 张娜说。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静态管理大队分别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和二大队在主城区内开展了联合治理专项行动。治理地点主要围绕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大润发商场周边、奥林市场周边、通惠门市场周边以及东升路、公园路、东昌街、中心街道路两侧。治理内容主要有,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其他障碍物,影响车辆停放和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占道经营的流动商车和流动商贩、门前乱堆乱放行为。
此次行动,联合执法的工作人员根据整治重点,结合街长、巷长工作群的反馈以及前期治理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部位,对于部分商家通过私拉绳锁、设置地桩、地锁、摆放反光锥、杂物等手段占用公共停车资源、违法设置停车场等行为,依法予以清除收缴,责令立即停止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碍停车管理等违法行为。
此次行动,联合执法人员共没收反光锥桶80余个,收缴拆除私拉绳锁50余米,现场拆除收缴地桩、杂物、水泥墩等100余件。下一步,交警部门将持续加大路面管控,见一个拆一个,将公共资源归还市民。
市民点赞专项整治行动
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车主,他们认为,私占公共停车位行为是造成停车难的原因之一。商家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把公共资源变成“自留地”的行为既不文明,又加剧了停车难、行车难。多数车主对专项整治十分支持,很多道旁的停车位,被商家放个“专属车位”的牌子强制私占,想找个停车位真难,还有车主表示,“本来停车位就很紧张,商家再把门市前的私占了,没办法,有时就只好停到道边”。城市是大家的,整治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既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严格管理,更离不开市民的行为自觉。当前,我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更离不开大家的支持和参与。
律师说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社会公共资源
私自占用公共车位,是否违法?记者就此采访了辽宁绿洲律师事务所的王金律师。他表示,商家以个人名义“圈地”私自占用路边公共停车位,禁止其他车主停车是一种侵占公共资源行为。道路边上的停车位属于市政道路,是一种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圈地”据为己有,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本法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的主体是政府有关部门,而不是商家,因此,除政府有关部门外的任何人和单位,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或者在公共区域内施划停车泊位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占用道路公共停车位,也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停放。
交警提示:对违法侵占公共停车资源现象可以举报
市交警支队机动车静态管理大队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场、停车泊位收取费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车位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违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不仅容易造成交通拥堵,更是一种把个人利益建立在牺牲大众利益基础上的行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贪图个人的方便,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出行。交警提醒:私占公共车位,市民发现可打电话2990029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