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

2024年03月25日

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增军房屋租赁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

申请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李增军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8月10日经协商签订了租房协议,原告将自有的坐落在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建大街163丙—甲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为一年,年租金12万元,租金分2次付款,每6个月缴纳一次,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被告支付给原告2.5万元,同时出具了3.5万元的欠据。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经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增军于2020年2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房屋租金20000元;

二、被告放在原告处的物品,被告已经看过无异议,被告在调解书下发后十日内自行将物品取走。

2020年7月,申请人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增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李增军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李增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法院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李增军联系,李增军称人在外地并多次承诺回营口后联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的行为比较恶劣,有失诚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既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财产报告制度报告财产,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增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