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2日
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案例:
案件名称:汤某与关隆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汤某与关隆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7月5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辽0804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关隆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汤某739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900元,因原告诉讼请求调整,返还原告多交的250元,本案涉及的案件受理费为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关隆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汤某1075元。
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及传票,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在报告财产令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老边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9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账户予以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关隆一未在报告财产令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也未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5年3月9日,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将被执行人关隆一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