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

2025年07月18日

本报讯 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案例:

案件名称:张某与刘雁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张某与刘雁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2023年5月12日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803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判被告刘雁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1148356.74元,并以1148356.7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雁琪未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申请人张某到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月10日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雁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雁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未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刘雁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将刘雁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