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三十二号

2026年10月10日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由营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9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