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0日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由营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9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